胡某的挪用资金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这种单一的规定已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吞、挪用本单位财产的案件逐渐增多,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节中,增加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个新罪名,并对其犯罪构成作了详尽规定,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挪用本单位财产的案件时作到有法可依。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相比较可以看出,在犯罪主体及所侵犯的客体这两方面是完
www.5ijcw.com 全相同的,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的表现上: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的目的,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只要求是故意的;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要求采取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之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既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同时也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笔者于2001年曾经接受委托办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此案由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起诉,律师认为由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被告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 案情介绍
胡某,女,23岁,北京国都大饭店销售部经理(普通业务人员),胡某于2001年3月,将国凤航空公司退回的机票款17万余元挪用,用于其个人消费。国都大饭店2001年4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饭店销售部职员胡某自2000年11月至2001年4月间,以给客户购买机票的名义分四次从饭店财务部支出17万余元人民币的转帐支票,钱款至今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以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
二、 起诉意见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某于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间,利用在北京
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在此案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四处奔走筹集资金,将胡所挪用的17万余元,主动全部上缴。
三、 律师辩护
律师接受辩护委托的时候,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针对公安机关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移送起诉意见,做了相应的调查工作。
律师首先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胡某,通过详细的询问,律师对此案有了初步的了解:1、胡某对于挪用17万余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是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胡某为客人代订机票的事实确实存在;3、胡某所领取的四张转帐支票的最后结帐时间是2001年4月底(据胡某讲,每一份付款申请单上都记载着最后结帐时间),而胡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在2001年4月13日;4、胡某认为在饭店规定的结帐时间以前,使用这些钱款是正常的;5、胡某提供了几名证人的姓名,这些人可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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