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条例
一、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酒店是对外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
付款方开具发票。
2、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超过
发票规定的限额不得拆本使用。
3、填写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且连号使用。
4、 发票应区分发票种类,按要求如实开,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写
的内容包括经营业务内容,填制日期、客户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签名。
5、 作废的发票应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保管,不得撕毁,未使
用完的发票应加强保管,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应及时上缴注销。
二、发票检查
1、财务人员可以随时检查收银员的发票使用情况。收银员必须接受
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2、检查内容包括领用、保管、开具、缴销。
三、违章发票罚款
1、 1、未发现按规定领用保管发票,罚款 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违章金额的 %罚款。
2、 私自赠送空白发票,代开发票等营私舞弊现象一经发现一律予以
除名,并处以罚款。
3、收据、帐单是用用于非营业性款项结算和内部核算,也属于一种
有价证券,对其管理均按发票管理要求执行。
四、客观原因需开具超额发票,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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