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的调查报告
3、合理定“酬”是做好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的重要保障。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实现了“岗位职业化”,必然要求“报酬工薪制”,使村专职干部的劳动付出与所得报酬相接近,使村专职干部岗位能吸引人、留住人。在实际工作中,合理定“酬”,一是要明确报酬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即使在我们慈溪一个地方,各镇(街道)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也是不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相当突出。因此,在制定报酬标准时,不可能全市所有村专职干部的报酬标准一个杠子,但必须明确最低报酬保障线。我市在确定村专职干部最低基本报酬时,采取与上年度宁波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依据行政村人口规模核定的办法,实际效果较好。二是要完善报酬结构。村专职干部报酬除了基本报酬之外,还应当有奖励报酬,与村专职干部的工作考核实绩相挂钩,以激发村专职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在专职干部任期内,要按照“市财政切一块,镇村贴一些,个人交一点”的办法,分级落实专职干部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综合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后顾之忧,这也是村专职干部关注的焦点之一。三是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从目前村专职干部的实际运作来看,对村专职干部报酬由“政府买单”尚不现实,但市镇村“共同负担”则是必须的。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财政收入水平,合理转移支付,并逐步扩大覆盖对象和保障力度。目前,我市村党组织书记以及市级财政补助村的专职干部基本报酬已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解决,其他村专职干部的基本报酬市镇两级财政与村级各半负担。按我市现行补助标准和范围测算,20xx年市级财政用于村专职报酬和社会综合保险的支出在260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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