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流乞救助办法决策历程
新办法体现了政府理念的变化,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
一个曾经望而生畏的地方突然间可能变成为流浪乞讨人最愿意投靠的温暖之地,这种极端的变化,或许也需要老百姓花些时间慢慢去适应。
新办法是否还会“变形”?
19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在立法本意上也是以救济为主,但在20年的制度行走中它不幸发生了异化。特别是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而在执行中,“三无”的确定标准变成了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的有无。地方收容遣送规定的变本加厉,让收容遣送的救助原意丧失。
民政部官员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在收容的人员中,真正属于救济的对象不到15%,有的地方甚至只有5%。收容的大部分是拿不出‘三证’的城市流动人员。”
更多的人对重新确立的救助办法保持了可以理解的警惕。怎么能保证它不会再度沦落?救助站会不会新瓶装老醋又变形为收容站?
6月23日,民政部社会福利与事务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上告诉记者,细则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
中国人民大学的韩大元教授认为,现在很多时候是实施细则出了问题,随意违背行政法规的精神,扩大适用范围错伤无辜。所以必须拿出精力来继续盯紧实施细则的制定。韩大元还建议,国务院应该尽快清理与新办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拖太久。
新旧办法性质的截然变化,让马怀德感觉到,再度变形的可能性很小。“旧办法有明显的治安管理功能,因为有强制力的介入,很容易走样。新办法纯粹体现救助功能,强制力的退出,让执行很难钻空子。”
马怀德认为经过制度如此激烈的变革,人们的心理也发生了巨大转折,无论是收容人员、他们的家属和收容站人员,这种变化使各种人对新办法的实施充满复杂的心理戒备,很难再去重蹈覆辙。
姜明安也认为几个原则的确定从根本上排除了制度变形的可能性。治安管理职能剔除、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无偿原则、不再有强制性劳动、皇粮的保证让救助站不再有盈利创收的压力。但对于监督问题,姜明安认为条款还是有些美中不足。救助办法第15条规定:“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姜明安认为这一条款只考虑了应该救助不救助的情况,还应补充“不应收的被收,可以由家属投诉;进去后被虐待的,可以由本人或家属投诉”。
姜明安觉得办法中投诉机制仅规定民政部一种渠道未免单一,毕竟救助站由民政部门主管,他们之间难免有藕断丝连的关系。姜明安认为应补充“民政部门不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民政部门不作为。民政部最好能建立专门的机构受理和处理关于救助的投诉和申诉”。
救助站会否养懒汉?
另一个担忧是:救助站会不会又变成一个养懒汉的地方?大批如农村的五保户和生活困难的人群是否会因此大量拥入城市在救助站“安居乐业”?求救自愿的原则会不会让城市从此充满了衣衫褴褛的流浪汉?
办法特别强调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临时就意味着这不是一个可以依靠一辈子的避难所,也意味着这个制度不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学者们普遍理解,救助站只是解决一时之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免费获得救助站的帮助,但最终还是要在救助站的劝说和说服下回到原籍。从技术层面来讲,救助站只须提供能够保证基本生活需要的条件即可
。办法将救助对象被界定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事实上,学者们认为,如何确定符合这一标准本身也确实有甄别的困难。 www.5ijcw.com“农村现在没有保障制度,而更多的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来自农村,要完善这方面的制度,让每一个生活无着落的人在城市和农村都一样,在大城市和中小城市都一样,这样他就不会流浪,流浪的就很少。我们只能讲从制度上尽量减少,使这些人不因为生活无着而流浪,没有帮助而流浪。”袁曙宏教授对记者说。
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必然会给城市治安管理带来一些可以预见的麻烦。马怀德及几位学者在不同场合一直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保安处分法》,这种观点认为可以把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一系列制度改造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用以实现法律的社会福利、社会教育和犯罪预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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