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流乞救助办法决策历程
当时民政部一位司长态度鲜明地说,收费是腐败滋生的土壤,不仅路费、伙食费不能收,连床铺费都不能收———你把人抓起来、关起来、强行送回原籍,凭什么要我出钱?这种情况必须改变,作为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应当由政府掏钱。
负管理之责、却又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权,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问题上骑虎难下,也因此在社会上背了很多骂名,甚至有时候也不得不接受自己良心的拷问。
几年前,一处收容站不幸发生了一起恶性伤亡事故,当时民政部的一位领导对一位学者说他也很难过,也认为这些做法非常不妥。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政部相关部门曾经提出改革建议:要么把收容的强制权收归民政统管,要么就干脆不要让民政管。最后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
在这次新救助办法的起草中,民政部贡献了很多经验和教训。
从强制到自愿
新出台的救助办法剔除了收容遣送旧办法中80%-90%的内容,可以说对旧法进行了整体颠覆。学者认为,新办法最大的突破就是“变性”
——将强制收容转变为自愿救济。正如袁曙宏教授所言:对这些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既要给他救助,给他饭吃,给他地方住,又不能侵犯他的人权,这是现在这个制度设计的重点。
旧办法中暗含的强制原则已经被彻底废弃,完全坚持自愿。马怀德教授说,我们过去说收容遣送有毛病,主要就是指这一块儿。现在的求助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求助人可以来去自由。
因为不需要强制,公安自然退出救助体系,意味着此体系不需要以强制力作为依托。公安机关目前仅有和其他公务机关一样的告知的义务,即告诉可能需要救助的人哪里有救助站可以投奔,但去不去将由流浪乞讨人员自由决定,公安不再有任何权力将任何人强制送往救助站。
www.5ijcw.com北京的城市流动人口都害怕听到这样一句话———“小心把你送到昌平筛沙子。”
昌平是北京治安收容站的所在地,筛沙子的目的是让你挣够路费才能回家。但什么时候能挣够,无从知道。这样的行为在以前是有法律依据的,1982年公安部、民政部在收容遣送站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被收容人员的伙食补贴和遣送路费。”而新办法规定———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如果没钱回家,将由救助站提供乘车凭证。
不可否认,原来的“收容站创收”背后也有其制度性原因———经费不足。因为没有确定的“皇粮”,便开始“靠山吃山”。马怀德教授认为,救助办法明确将救助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非常非常重要”。韩大元教授更是建议,是否可以考虑作出单独的财政预算来保障资金投入。他认为,尤其是收容站变为救助站后,资金的需求注定将更大,财政保障尤显重要。
可以看到,政府也正在为救助的社会化打下伏笔,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这是大势所趋,也是限制公权力可能滥用的改革方式。几位学者普遍认为,民间救助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现在为时尚早。姜明安认为,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济并非是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在国外,这种“公共物品”很多是由非政府组织的公益团体、慈善机构提供的。但是,政府也并不是什么都不管,在现代社会,政府往往是和民间一道从事这种福利事业的。他说:“没有政府的支持,民间从事这项事业,可能会因为缺钱或其他条件缺陷而发生各种困难。”他觉得,政府已经具备了大量现有的收容站和人员,这些资源必然先要利用起来。
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对救助机构的责任加强了,相反减轻了受助者的义务。比如第14条:“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
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而此前,更多的不准是用来要求收容者的。正如马怀德解释:“以前屁股坐在收容站的位置上,现在是坐在了救助人的立场上。”袁曙宏也认为,以前老百姓被当作管理的对象,现在成为服务的对象。关键字: Tag: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怎么写,大学生调研报告范文,工作报告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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