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厂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有权对职能部室和生产分厂发挥职能作用及经营活动的情况提出意见和评价,供企业领导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纪委、…..集团纪律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要求,结合…….的实际情况,纪检监察部负责制定…….的监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实行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一)办公会议:监察部门负责人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请示主管副总经理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形势和开展情况及日常业务中的问题;案件查处及廉政措施的落实情况;讨论向企业或上级监察部门的请示报告等。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二)专题会议:监察部门负责人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有关文件,讨论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决定和部署部门的重要工作,研究处理专项业务问题。专题会议视需要召开。
(三)联席会议:由主管监察工作的副总经理召集。纪委、办公室、审计、财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和指导企业廉政工作,学习有关文件,讨论有关政策界限,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分析案情。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沟通、汇报制度
(一)企业纪检监察部应及时将上级监察机关及集团公司关于监察工作的精神及任务传达到各部门;
(三)各单位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应与总公司纪检监察部保
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本单位的监察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找出本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达到完善制度,改进经营管理的目的。第六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根据下列程序对监察对象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对违反行政纪律证据确凿,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四条 京外公司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及案件撤消应报总公司纪检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www.5ijcw.com第三十九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监察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主管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可以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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