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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工作规定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36

概要:3、违反有关规定,不做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4、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对经营、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企业价值流失,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6、经济贸易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合同即先付款,以及擅自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7、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利益及职工利益,或在经营、管理作风方面,损害企业全局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引起强烈不良反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8、对本单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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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反有关规定,不做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4、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经营、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企业价值流失,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6、经济贸易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合同即先付款,以及擅自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利益及职工利益,或在经营、管理作风方面,损害企业全局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引起强烈不良反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或不落实监察建议,抵制监督检查的;

  9、挥霍公款,浪费企业资财的;

  10、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犯有上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

  (五)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六)协助企业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高效教育。

  (八)建立提醒、诫勉谈话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通过打招呼提醒、诫勉谈话,对群众有反映或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监察对象进行帮助教育。

  (九)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领导。

  (十)完成上级机关、…….集团公司和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经企业领导批准,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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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执行职务;

  (五)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核实认定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给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六)建议企业领导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应予以纠正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企业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七)违反行政纪律取得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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