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接受“票贩子”送来的旅客,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车主之间因争客相互辱骂,攻击,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 车辆不接受车站运管检查和强行冲关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九条 车未按核定线路到达目的地,路途甩客、转客的,按甩客人数全程票价的三倍处罚,但每次罚款最低不能少于100元。
第六十条 遇抢险、救灾及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派车辆每次罚款500元,并收回车辆牌证,解除经营合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车站或责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不执行物价政策,乱价违规的;
2.站务人员态度恶劣,受旅客设诉或报纸、电视台等媒体 曝光的;
3.站内有闲杂人员揽客的;
4.站内经营秩序混乱,站场脏、乱、差的;
5.不在辖区内发车而超范围经营的;
6.未能维护好站场秩序,经反复打击清理,仍未达到预计目标;
7.站务人员未能完成本职工作,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致使车站和车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8.站务人员不遵守公司及车站有关规定制度,情节严重者;
9.不按规定发放、审查、填写包车、加班证的。
10.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的,每次罚款。
第六十二条 发现和举报重大情况,挽回重大损失的,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六十三条 敢于同不法份子和现象作斗争,表现特别突出者,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六十四条 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采纳者,奖励50元。
第六十五条 其它行为给单位挽回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进行处罚,不服的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裁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公司,下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原运输管理方面的各种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必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七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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