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站务工作人员必须按交通部颁标准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总公司统一制发的上岗证,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能够熟练运用“十字”文明用语。
第三十五条 车站应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和奖惩制度,站务人员应当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勤奋学习,努力提高服务质
和工作效率。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第三十六条 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
第三十七条 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足额计收客运代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车站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支付标准:已售票的按票额的10%支付,未售票的按50元/次支付。
第三十九条 车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行包变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车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售票处、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在客票内按每人次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以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四十七条 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四十八条 车站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别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地上不见垃圾,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第四十
九条 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慈利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管理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每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未经调度部门派班,擅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罚款500元,未提前通知,塌班或误班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 未经车站同意,私自加班、包车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五十四条 营运车辆由车站发车后,凡在站内或车站附近招揽旅客,除将旅客转给正班正点班车外,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 雇人喊客、偷客、藏客、欺骗旅客的每人次罚款50元,劳务费未包干班线车主私收票款、高价票买低价票的,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元。拉客、抢客进而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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