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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59

概要: 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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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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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

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 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 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 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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