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要记得收藏我们的网址哦(www.5ijcw.com) —— 我爱教程网 。
  • 查资料

当前位置:我爱教程网范文文秘知识规章制度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正文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59

概要: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http://www.5ijcw.com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关键字: Tag: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秘知识 - 规章制度



上一篇: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