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考核办法
(三)依托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收取费用,或利用行政权力委托有关单位(如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扣2分。
(四)擅自增加或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标准的,或继续执行已取消收费项目的,或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扣2分。
(五)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件、不具备收费资格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而收费的,扣2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后不指出、不帮助解决问题的,扣2分。
(七)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扣2分。
(八)自行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或因服务对象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而加重处罚、刁难或打击报复的,扣2分。
(九)未使用法定的罚没票据,或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扣2分。
(十)对群众反映不重视或处理不当,引发区域性社会不稳定的,每起扣4分。
第十四条 办事公开考核内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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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政策规定、工作职责、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和便民措施等应向服务对象公开而未公开的,每项扣1分。
(二)对办事程序应当简化、合并而未简化、合并的,或向服务对象承诺的办事时限未兑现的,每项扣1分。
(三)在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起群众投诉的,扣2分。
第十五条 清正廉洁考核内容(15分)
(一)对未制定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规范的,或执行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次扣2分:
接受或主动要求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吃请,索取或者收受礼金、礼品的;
接受或主动要求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旅游、娱乐等活动的;
强行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的;
违反规定由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报销应当由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承担费用的。
第十六条 改革创新考核内容(15分)
(一)对原有不适宜的工作机制缺乏改革,导致管理错位、越位、缺位,影响经济发展的,扣2分。
(二)未建立服务发展的长效机制,或对影响发展环境的情形,不研究相应办法和措施的,扣2分。
(三)管理方式陈旧,未推行电子政务建设的,扣1分。
第十七条 扣分以明察暗访或查处事实为依据,且扣分不超过本章相应各条的总分值。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之中。
(一)考核对象得分排在前10位,且考评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排在后3位,且考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余的为合格。
(二)考核结果一年不合格,在全区通报并责令其向区委、区政府写出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三)考核结果连续二年不合格(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处理,取消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对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为在区的市级部门单位分支机构,由区委、区政府将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xx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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