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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28

概要:6.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7. 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8.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9. 在工作时间瞌睡者。10. 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1. 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2. 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3. 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4.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5.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6. 一年内记过二次者。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1. 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2. 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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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 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8.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9. 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0. 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 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 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4.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 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 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 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 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 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 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 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2. 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4.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5. 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 离 职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 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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