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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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公布疫情
农业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业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压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时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防护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
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Ⅳ、Ⅲ级疫情应急响应。由疫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责成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具体应急行动程序如下:
(1)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①立即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疫情汇报,部署安排扑灭疫情工作;
②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 4小时值班制,对进出疫区县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严禁疫区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流出疫区;
④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和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发布解除封锁令。
(2)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对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予案应响应级别建议;
②根据需要组织预防用药,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等相关防疫工作;
③对疫区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⑤向辖区内各乡镇通报疫情,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 24小时逐级上报;
⑧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立即报请县区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和请求上级支援;
⑨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⑩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专家验收合格,提出疫情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最后,对本次疫情扑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兽行政管理部门。
(3)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或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后,立即派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现场进行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和送有关实验室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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