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概要: .2.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确认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武警、民兵、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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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确认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武警、民兵、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向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县(区)通报情况; (7)迅速向市应急办、市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 (8)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3 .2.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市应急委报告,市应急委视情况,由市应急委副主任宣布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由市应急委主任宣布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市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昭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势态,市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市委和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援助、支持,向周边市、县、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指示,及时将有关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9)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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