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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05 23:43:44]   来源:http://www.5ijcw.com  应急预案   阅读:8644

概要:3 .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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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市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Il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在l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并向市委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有关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在可能发生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2.2分级负责   市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市(州)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市应急委迅速向省应急委报告,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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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同时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涉及与我市毗邻的其他省的县(市)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市人民政府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进行处置。   (4)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市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动用全市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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