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公传发〔20xx〕112号)和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召开的全国“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着力整治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增强防控火灾能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xx年6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区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15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淮北”、创建平安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全区“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李继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协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中的人员调配和宣传、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
“三合一”场所。即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主要包括集生产、仓储和员工集体宿舍为一体的生产型“三合一”建筑,集商品贸易、货物储存和住家为一体的经营型“三合一”建筑,集娱乐、餐饮、休闲、保健等经营服务、员工集体宿舍、食堂以及住家为一体的服务型“三合一”建筑。重点是有人居住的下列场所:
1、生产、加工、维修企业(作坊);
2、商场(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
3、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
4、宾馆、饭店、旅馆、餐饮等服务行业;
5、公共娱乐、室内休闲场所;
6、寄宿制学校(院)、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留宿人员较多的场所;
7、城乡结合部、学校(院)周边的出租屋;
8、综合商住楼。
四、排查整治的内容
(一)人员居住建筑物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人员居住建筑物内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疏散出口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人员居住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配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人员居住建筑物内的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人员居住场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人员居住场所存放物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人员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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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法步骤
(一)集中排查阶段。(6月20日至7月15日)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生产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作用,查清、查实全区“三合一”场所的底数和存在的火灾隐患。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行业的特点,制定适合本行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对本行业下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要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通过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农村广播、黑板报、散发消防知识宣传单等形式,将宣传的广度扩大到社区和农村,深入到学校、企业和家庭,在全社会形成“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生命安全”的浓厚氛围。同时,把“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公安派出所安全防范的重要内容,结合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强化动态监控,严防失控漏管,严防隐患反弹。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5日至9月10日)
1、单位自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对本单位、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整改,在7月30日前,向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整改情况。
2、行业排查。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行业特点制定行业排查方案,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自上而下进行全面逐个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由领导挂点负责督促整改。8月10日前,区直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汇总,报区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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