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
3、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4、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第八章 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万元至5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 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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