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两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与抚恤
(以上三项皆依当地政府有关条例及本单位实情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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