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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09-26 23:32:59]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49

概要: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五)审批备案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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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

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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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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