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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工作办公室、农林局工作规则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67

概要: 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对口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及郊区工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通报农业形式,部署检查和总结各个时期的农业工作,讨论、审定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和工作报告; (3)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汇报及确定贯彻措施; (4)对召开全市性农业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的确定; (5)对涉及农口系统重要基建项目,重工业大开支事项的讨论、审定; (6)讨论确定机关行政生活和福利等重要行政事务工作; (7)听取三镇、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8)局领导认为应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3、局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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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对口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及郊区工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通报农业形式,部署检查和总结各个时期的农业工作,讨论、审定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和工作报告;

   (3)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汇报及确定贯彻措施;

   (4)对召开全市性农业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的确定;

   (5)对涉及农口系统重要基建项目,重工业大开支事项的讨论、审定;

   (6)讨论确定机关行政生活和福利等重要行政事务工作;

   (7)听取三镇、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8)局领导认为应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3、局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局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副局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对于不需要提请局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4、因故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局务会议由行办主任负责组织,向局务会议汇报工作的各科室或直属单位,之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记录,并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每次局务会议都应编写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扫执行。

   6、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为星期一上午,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局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科长参加;

   2、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指示;分析农业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措施、部署工作。研究当前农业工作

www.5ijcw.com 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三镇、局属各单位以及机关各业务科室提交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局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局长确定。三镇、直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有专题材料,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报告,确定议题。

   4、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按排,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执行。

   5、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召集,钱体干部、职工参加。

   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年度考核、总结、评比;学习交流经验;宣布重大决定等。

   3、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内容性质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负责。

   4、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二十二、郊区办和农林局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二十三、郊区三镇、各直属单位凡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先向郊区办和农林局行文,由郊区办和农林局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郊区办和农林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必须由主任、局长签发。

   二十四、郊区办和农林局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的公文,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核稿。从有无发文的必要、行文格式,文件的内容和文字等方面严把审核关。

   二十五、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主任、局长签发;以郊区办和农林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局长签发;郊区办、农林局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会签。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六、郊区办和农林局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二十七、郊区办和农林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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