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管理制度 -文书管理规则
3.主动发文号码与一般收复文号码采取同一编号顺序。
Ⅱ.与外界来往文件
第十二条 收文
(一)登记、分文
来文由收发人员拆封后,于收(发)文登记单登记收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者、来文字号、来文日期、附件及摘要后,送分文人员依其性质判定文书类别、经办部门,再由收发人员分发。
(二)文件的分送
收发人员分发文件,应留存收(发)文登记单第一联,依收文编号之流水号码装订之。其余第二、三、四、五联连同来文以分文专用卷宗送交经办部门主管核定要否答复及处理期限,记入收(发)文登记单第二、三、四、五联,第二联于当天签收后,夹放于分文专用卷宗退还收发人员,由收发人员按处理期限的日期先后予以整理为文件催办之用。
(三)文件交办
经办部门主管将文件批交办理时,应将经办人姓名记入收(发)文登记单第三、四、五联,留存第三联按处理日期之先后整理稽催督导,第四、五联连同文件交经办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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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件处理
1.经办人办理文件时,应将拟办或复文拟搞签呈主管判行。
2.经办人应将处理经过、结果或复文摘要记录于收(发)文登记单第四、五联记要联记要栏(如不敷使用时,得以文书签办单补充,签办单随同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流程处理),并填记预定保存期限及销案或待复日期后连同来文(复文时需附复文稿)经呈判后打字、校对再转送文书管理部门收发人员。经办部门主管于文件判行后,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三联抽出销案。
3.收发人员收到办妥的来文及收(发)文登记单第四、五联时:
①如无需复文者,依其类别编定档号填记于第四、五联将档号及销案日期转记第一联,抽出原留存的第二联销案,并将第五联同文件归档,将第四联退还经办人。
②如需复文者,将复文及复文搞送请监印人员用印后,复文封发投邮;来文、复文稿、复文底本则依其类别编写档号填记于第四、五联后,第五联连同来文、复文稿、复文底本归档,并抽出原留存的第二联销案(如需待复者,则将第二联依待复日期的先后整理以备稽催),再将第四联退还经办人。经办部门如业务需要,可以复文底本留存。
4.来文附件如属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经办部门经办人于接到来文时,应即缴交出纳部门签收不应随文传递。
第十三条 主动发文
(一)拟稿、登记
经办人以公文稿笺拟妥文稿,检附收(发)文登记单一式五联,填写受文者、类别、经办部门、内容摘要、附件、经办人姓名、预定保存年限及销案或待复期限等栏,呈部门主管会核稿人员经判行,送收发人员编号,转打字、校对后,送交文书管理部门收发人员。
(二)发文处理
收发人员收到发文文件、原稿收(发)文登记单(一式五联),即将发文文件及原稿送请监印人员用印。文件封发投邮后,登记单第一联依收发文编号的流水号装订;无须待复文件,第二、三联即予销案,如须待复者,第二联由收发人员暂存,第三联送经办部门主管,均依待复日期的先后整理以备稽催;第四、五联连同发文原稿及底本依其类别编写档号,将档号及销案日期填记于第一联后,第四联交还经办人存查,第五联连同发文原稿、底本归档。
第十四条 外界复文的处理
收发人员及文书经办部门收到外界复文,除按收文程序处理外,收发人员应抽出原发文的第二联销案,将销案日期转记原发文的第一联,并将收文日期及字号转记于原发文后归档的第五联,经办部门接到复文时,主管应抽出原发文的第三联销案,经办人应于原发文的第四联填记收文日期及字号。
Ⅲ.关系企业来往文件
第十五条 行文方式
(一)正式以公文用纸或油印函件行文者,依本章的规定处理。一般性的规定、通知、
公告等函件无需复文时,发文部门仍办理发文手续,受文部门则依下列方式处理:
1.主管部门对其直辖部门行文时,受文部门免办收文手续。
2.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相互行文,由受文公司总经理室或部、室、中心文书管理部门办理收文,其转交所属部门时,所属部门免办收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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