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4.5.9局分管领导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5.10销毁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人员和局财务部派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4.5.11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需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6会计档案的利用
4.6.1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含会计凭证目录、会计帐簿目录、会计报表目录等)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为全局经济工作服务。
4.6.2归档保存在会计档案只供本局财务人员查阅,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6.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准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6.4本局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携带出境。
4.7会计档案的保管
4.7.1会计档案库房须按国家标准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即: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湿度控制在45%~65%之间。
4.7.2库房内每层密集架中须定期投放防虫药片(盒),以防治害虫对库存档案的侵蚀。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按《xxxxxx质量综合考核办法》执行。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还应按xxxxxx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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