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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89

概要:第五章奖励和待遇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待遇。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第十四条市、县(区)应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第十五条凡调离舟山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离次月起不再享受舟山市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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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待遇。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市、县(区)应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

  第十五条凡调离舟山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离次月起不再享受舟山市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劳模评选办公室,市产业工会、工委及有关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为主。

  对未经过市劳动模范评选组织申报的,不纳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管理范围,由原评选表彰部门和推荐单位负责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十九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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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社区或各类管理中心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服务不断,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工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工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工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章撤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五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凡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撤消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或市产业、系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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