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纠风工作制度
第九条市、县纠风办应规范化开展纠风工作,实行依法监督。纠风办负责处理具体工作事项。属重要事项的,要分别请示领导组组长和分管副组长,经领导同意后付诸实施;属一般工作事项的,由纠风办主任、副主任集体讨论。纠风办文件由主任审核签发,分送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信访举报件由主任阅批,一般信访件转各县区、市纠风办和市直有关部门查办,重要信访件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纠风动态由市纠风办副主任审查把关,纠风案件的查处按纪检监察程序办理。
第十条纠风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全面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各县区、市的纠风工作由县区、市政府总抓,并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县区、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县纠风办和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对本级纠风领导组负责,纠风办主任和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的“一把手”是办事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市县各部门行业的“一把手”为本部门行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责任不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纠风办事机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要召开一次纠风工作例会,例会由市纠风办召集并主持,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参加。纠风工作例会主要听取各专项治理办公室通报阶段性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议定有关事项。通过例会,协调步调,形成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成效。纠风办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向领导组报告。
第十二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各牵头部门一把手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主要研究专项治理的年度工作安排,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以增强专项治理的效果。纠风办要发挥在联席会议中的协调作用。
www.5ijcw.com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反馈指导和促进整体工作。市纠风办要定期不定期向国务院纠风办、省纠风办和市纠风领导组报送《纠风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我市的纠风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国务院纠风办联系点的作用。各县区、市纠风办和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及纠风工作领导组的其它成员单位要与市纠风办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各级各部门的纠风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确保领导组对全市纠风工作的宏观把握和有效指导。信息反馈要注重质量。
第十四条纠风监督实行督办、整改和案件移送制度。省纠风办通报、市纠风领导组领导批示、市纠风办明查暗访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市纠风办要制作督办函,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对已核实完毕的纠风案件,构不成违纪,属行风问题的,市纠风办要发出整改通知,责成有关单位或通过县(区、市)纠风办监督县级部门行业限期进行整改。市县两级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和物价、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办案机制,主动查处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蔓延,并随时向本级纠风办通报与纠风相关的情况。各部门已处罚过的比较严重的违法案件或自行无法处理的行风问题要移送纠风办,由市、县纠风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纠风工作实行年度责效考核制度。市纠风办要按照领导组的安排,按年度对各县区、市的纠风工作和各专项治理办公室进行责效考核。责效考核的重点是当年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工作成效情况,尤其要突出对治理成效的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市政府的总体工作考评,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市)和市直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连续二年以上纠风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处于后进位置的县(区、市)和市直部门要进行通报或作出其他处理。力求通过强化责任,达到提高纠风工作效果的目的。
第十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县纠风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纠风专项治理机构。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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