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党总支(支部)工作制度
3、党员干部一律不准收受下属单位、企业、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4、党员干部不得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5、党员干部到基层一律不得接受下级单位、企业赠送的礼金、礼品及土特产品。
6、禁止党员干部接受基层、企业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7、党总支、支部要把每个党员干部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公务员考核之中,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对瞒案不查不报的,由市、县(区)局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8、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党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因此,各级党的组织,要教育党员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员要按照以下要求交纳党费:
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如生病、外出,方可允许他人转交,党费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
2、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在规定的时间xx纳党费,不能预交,不能当月不交,以后补交,也不能一个月交几个月的党费。如因为出差或因事出国、出境等,本人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支部可以允许他提前交纳或回单位后补交。预交和补交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或集中交纳党费的,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支部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的,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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