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十二)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
(十五)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
(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
(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
(二十一)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二十二)倒车的;
(二十三)溜车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二十五)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十六)驶入禁行线的;
(二十七)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二十八)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
(二十九)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
(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四)无驾驶资格驾车的;
(三十五)酒后驾车的;
(三十六)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九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参照本通告有关条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有本通告未列举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本通告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四年五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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