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概要:七、附则(一)数量表述。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预案管理与更新。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应急监测日常准备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本应急预案。1.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督促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备案。2.本预案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完善。(三)奖励与责任追究。1.奖励。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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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一)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应急监测日常准备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本应急预案。
1.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督促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2.本预案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完善。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本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四)预案的解释及实施。
1.本预案由***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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