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富余人口转移就业规划
概要:(五)加快农牧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牧民工的特点,实行相关的社会保险措施,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城镇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为其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由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全县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逐步要为不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探索和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牧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六)建立和完善进城就业农牧民权益保障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职业病防治、使用童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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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农牧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农牧民工的特点,实行相关的社会保险措施,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城镇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为其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由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全县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逐步要为不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探索和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牧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进城就业农牧民权益保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职业病防治、使用童工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和兑现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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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七)取消限制农牧民进城务工的一切不合理规定
各有关部门应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对不利于农牧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政策应坚决取消。要进一步疏通农牧民进城务工的渠道,改善农牧民进城务工的环境。单位用工、子女入学、管理监督都要一视同仁。
(八)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
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认识。定期开展以“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牧民工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牧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以便做好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使我县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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