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特困党员救助机制的探讨
4、救助方式、条件和标准
对于第一类特困党员,在低保的基础上,分城市和农村两种情况,每月分别给予一定金额固定补助;对于第二类特困党员,根据党员的具体情况给予临时救助。第一类特困党员救助条件为低保对象确定的条件;第二类特困党员救助条件分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大致包括:①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②家庭无高档消费品;③子女赡养能力低下;④无赌博、吸毒、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⑤如实提供情况,不弄虚作假。具体条件需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如医疗救助必须是患重大疾病,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党员。失业救助必须是连续失业达6个月以上。灾害救助必须是生产收入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遭受80%以上损失,并未参加意外保险。子女就学救助必须是子女就读大学,且表现优秀的,等等。救助标准按类别分别制定:对于第一类特困党员,城市党员每月补助50至100元,农村党员每月补助40到80元;对于第二类特困党员,因疾病贫困的,分病种一次性给予20xx到5000元补助。因失业贫困的,失业期间每月给予50到100元补助,直至重新就业。因灾害贫困的,一次性给予1000至3000元补助。子女就学的,每学期给予200至400元补助。
5、资金来源渠道、管理方式和发放
资金来源渠道:财政拨款、留存党费补助、社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民政福利资金补贴等,建议财政拨款占60%,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留存党费补助占20%;民政福利资金补贴10%;其他来源渠道占10%。由于救助对象为特困党员,范围较窄。因此,我们估计社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难度比较大,资金筹集有一定困难。资金管理方式:建议区县(市)委成立一个特困党员救助中心,隶属组织部门,全权管理特困党员救助资金的发放,机构性质为社会团体。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运行的监督。特困党员救助中心设立专户,财政拨款、留存党费和民政福利资金由财政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封闭运行。社会赞助和党员自愿捐助以管理中心名义展开募捐,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款收据,纳入国库管理,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支出。资金发放:第一类特困党员救助资金的发放跟随城市与农村低保资金一同按月拨入党员低保帐户进行发放。对于第二类特困党员,则在资格审核完毕后,由特困党员救助中心按照救助意见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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